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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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28 11:3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财务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各处室不另设财务机构。

第三条 全校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收费,统一管理票据,统一管理帐户,统一管理资金收支和统一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审批规定

第四条 本校一切财务费用开支由校主管领导负责,即"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学校财务重大决策由校委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校主管财务的领导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批关,力争校资金合情合理使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物价局批准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凡无收费项目而需要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必须向校财务科申报并报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收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自行收费者,一切责任自负。各类收费标准在学校显著地方予以公示。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进行任何经济活动,不得私设小金库。违纪者没收资金,并视情节给当事人以必要处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科在学期期末整理好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并通知学生处、继教院等部门,学期初准备好合法的收费票据及准备工作。

第十条 收费人员所收的一切费用必须及时交校财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现金缴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及财政对帐,及时办理结报手续。

第四章 报帐制度

第十二条 借款的规定: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公款不得私借。教职工出差及临时性公务借款,由借款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校长审批,到财务科领取"借款单",按经费使用项目由经办人填写内容、金额,由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批签字,到校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领取现金。

第十三条 借款报销的规定:凡借款人必须在当月将需要报销的原始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由经办人,借款人按照规定填写好凭证的具体内容,到财务科经出纳初审,由各科室领导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返回后10天内,按上述要求到校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如不及时报销,将从个人工资中扣款。

第十四条 借汇和借支票的管理规定:必须借汇和借支票的经济业务应事先通知财务科,并填写申请单,填好申请事项,报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由财务联系人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借汇和借支票的手续。借汇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法发票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转账支票使用后三天内到财务科办理结帐手续。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在业务招待时需填写《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的还需经校长批准,并由党校办负责具体安排。业务招待费不得采取记帐方式,必须记帐的应事先经校长批准。报销时应提供详细的菜单,并按规定填写“来客单位、餐费金额,事由以及用餐人数等内容”,在每张发票上填写经手人姓名,根据审批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购置办公用品、图书资料、教学设备报销的规定:

1)凡属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一律按市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好审批手续,并做好财产的登记和入帐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还需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按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求编好固定资产编号,输入计算机。

2)其他物品的采购规定:凡购置办公用品除发票还需附办公用品明细单,图书资料需附购书名称、册数、单价及金额,并进行财产登记,教学设备购置发票到校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才给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91日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财务科。

第十八条 原有规定与此规定相抵触,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