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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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28 11:30: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由长安分校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制定,以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

第二条 凡本校职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事

第一条 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第三条 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凡本校教职工连续旷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一条 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每月汇总公布。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第三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五条 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第六条 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第七条 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第四章 请假

第一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第二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批准。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部分考勤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本学期考勤奖金;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岗位工资。

第四条 请长期病假者,从第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指基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条 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第六条 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第八条 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奖惩

第一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第二条 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部门申报,校长审批。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第五条 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第六条 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一)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二)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三)热爱学员,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四)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五)面向全校学员,对学困学员加倍爱护,在帮助学困学员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六)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教师。

(七)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八)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九)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十)招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第七条 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一)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二)辱骂或其它不恰当方式对待学员,使学员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三)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一条 学校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学习与培训。

第二条 有关学习与培训,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学校为学习与培训的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学校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的有关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各种学习与培训,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职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核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