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中间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2、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等或作其他标记。
3、漏写姓名、学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用铅笔(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或红色笔答卷。
5、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
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
7、开卷考试互相交换资料或接受场外传入的资料。
8、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时间终止后,不肯交卷。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11、不听从监考人员制止,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12、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与之争吵。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者,记入《国家开放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取消下一次考试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其它载体。
2、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3、传递答案或互换试卷(双方)。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答题卡。
6、利用手机、传呼机或电子词典等现代信息工具作弊。
7、考试结束离座后,向其他考生暗示或接受他人暗示答案。
8、考场内外协同作弊(双方)。
9、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有雷同或明显抄袭的试卷。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者,根据本人态度及表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必要时通知考生单位,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双方)。
2、不服从考点管理,辱骂、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3、经查证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二课次(含二次)以上违纪舞弊者。
四、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的考场,考试无效。
1、秩序混乱,失控,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考生作弊面达三分之一以上。